上海杨浦出重拳治"为官不为" ,含10种情形6种处理方式

近日,杨浦区出台《关于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情形,以及6种处理方式。
精神状态不振,工作热情减弱,进取意识淡化;怕工作失误冒风险,怕触及利益得罪人,宁肯不干事、也要不出事;平时做“敲钟和尚”,遇事当“甩手掌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干部队伍中,这类懒政庸政“为官不为”现象怎么治?
整治“为官不为”现象,上海杨浦区果断出重拳。近日,该区出台《关于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是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杨浦区实际而制定。
“为官不为”10种表现
《办法》所称的“为官不为”,指领导干部不积极、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不适应现任领导职务,在工作中政令不通,有“庸懒散浮”等表现,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怎样判定“为官不为”?《办法》明确了“为官不为”的10种表现情形,包括:存在等靠思想,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存在享受思想,对待工作进取不足;存在本位思想,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推诿扯皮;怕担风险,不敢创新突破,面对改革发展任务不敢啃硬骨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业务不精,办法不多,标准不高;作风飘浮,纪律松弛,自由涣散等。
《办法》明确,对“为官不为”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六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
怎样启动对“为官不为”的调查处理?根据《办法》,区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在督查督办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在管班子、带队伍过程中,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在巡察、干部监督、干部考核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为官不为”行为的,就可启动调查处理。
让《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杨浦区为何要出重拳整治“为官不为”?
在近日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区委副书记唐海东说,“为官不为”现象如果不以严的措施、严的规矩加以整治,不仅会让干部产生精神疲惫和职业倦怠,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心寒,更会严重阻碍改革的推进和各项事业发展。区委这次开展治理“为官不为”工作,就是要通过严教、严管、严查、严惩,综合施策,进一步提振各级干部精气神,培育敢负责、勇破难题的干部队伍文化。
“好的规定如果束之高阁,也是废纸一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唐海东说,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都是治理“为官不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担起责任,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让不作为的干部“下”,必然会带来矛盾,对此,“一把手”必须有敢碰硬的底气。此外,各级纪检、组织部门负责人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做到真管真严,使《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衡量干部“有为”还是“不为”,杨浦将把实绩考评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尺。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积极运用绩效考核、民主评议、明察暗访、“负面清单”等考核结果,让数据来说话、由实绩来论定、由群众来评判。在考核基础上,建立“有为有位”的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挂起钩来;另一方面,要加大惩治力度,对考核结果差强人意的,及时进行教育批评、谈话提醒,确实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有“为官不为”的情况,就要按照《办法》来,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该免职降职的免职降职,不折不扣、不走过场,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
中共杨浦区委关于治理
“为官不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杨委发〔20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干部,坚决纠正“为官不为”行为,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打造干部能上能下的政治生态,为杨浦打造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证,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杨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积极、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不适应现任领导职务,在工作中政令不通,有“庸懒散浮”等表现,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区管干部。
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治理“为官不为”,应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惩教并举、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按照相关工作职能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函询、诫勉等方式提醒后仍没有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为官不为”情形:
(一)存在等靠思想,对待工作态度消极,对上级的决策部署缺乏深入思考研究,思想懒惰,行动迟缓,敷衍了事,或对上级方针、政策妄加评论,说三道四,执行不力的。
(二)存在享受思想,对待工作进取不足,追求安逸舒适,拈轻怕重,不愿吃苦受累,或组织观念淡薄,工作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存在本位思想,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推诿扯皮,对需要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工作,不愿主动参与、不愿牵头的。
(四)怕担风险,不敢创新突破,面对改革发展任务不敢啃“硬骨头”,缺乏攻坚克难、勇于担当的锐气;面对困难患得患失,畏缩不前,明哲保身,但求无过,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瞻前顾后,缺乏大胆负责的勇气;回避矛盾,不敢直面群众,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不敢批评指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当“老好人”。
(七)业务不精,办法不多,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思想上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不善于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对于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激发干部队伍创造性缺乏有效措施,工作平庸无为,打不开局面。
(八)作风飘浮,深入基层少,夸夸其谈多,不了解上情,不掌握下情,工作决策不科学,习惯于“拍脑袋”、“凭经验”,工作中抓落实不力,缺少“一竿子插到底”的精神。
(九)纪律松弛,自由涣散,在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以身作则不到位。
(十)其他因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不实等,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六条 对“为官不为”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工作岗位;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
(五)免职;
(六)降职。
以上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确定处理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
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 受到处理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为官不为”的处理,应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中:
(一)凡受到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并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
(三)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对“为官不为”的调查处理:
(一)区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建议的。
(二)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建议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建议的。
(四)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在管班子、带队伍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建议的。
(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在巡察、干部监督、干部考核等工作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线索来源。
第十一条 对“为官不为”的调查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移交线索。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提出启动“为官不为”调查处理建议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区委组织部移交问题线索及有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组成联席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及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调查核实结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提出建议。联席会议应根据初步调查核实结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区委研究决定。拟作出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讨论决定。区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初步调查核实结论及拟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谈话。由区委有关负责同志对被处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履行程序。对于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纪检、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跟踪考核,对于受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后仍未有明显改进的,应当进一步适用调整工作岗位(含)以上的处理方式;对于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含)以上处理的,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