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监管缺位,法律法规滞后
互联网金融业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由于释放了草根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呈现爆发式增长,未来仍将引领金融业创新的趋势。然而,在快速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监管缺位和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
去年,浦东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缺位和法律法规滞后问题进行研究,由此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征管问题探究》的课题报告,在对浦东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调研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与征管模式进行了探讨。
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8月,浦东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745家。其中,第三方支付模式20家、P2P网贷模式有29家、大数据金融模式有2家、众筹模式6家、网络资产管理与金融资讯模式有684家。
去年上半年,浦东互联网金融企业缴纳的税收为4.2277亿元,其中网络资产管理与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这两类模式分别占比49.5%和34.8%。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新兴金融企业由于尚处于初创或孵化阶段,合计税收仅占比15.7%。
部分运行模式缺乏税收依据
上述课题报告指出,由于业务形态的多样化、交叉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性质既含有委托代理又含有咨询服务,而目前税收政策对这类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收入未给予明确定性,不同企业对各自业务的界定也不同,造成流转税缴纳存在差异。
比如,浦东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各自打造的平台提供各类资讯信息及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视作佣金,按营业税-服务业(中介代理)或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以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另外一些同类型企业则对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增值税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目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取得服务收入的同时,还需对外支付相关的费用,由于支付的对象是众多‘长尾’小微客户,企业无法对每一笔支出都取得传统的发票等扣除凭证,这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该课题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此外,运营模式的多样化、网络化,使得许多现行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正在兴起的回报型众筹,兼有销售和融资的双重属性,回报形式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或某种文化产品,有些甚至是多种形式的灵活组合。对于这种收入的定性,以及收入时间、金额的确定在现有的税收法规中很难找到依据。
新型模式税收政策应尽早明确
该课题报告指出,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各类资讯信息及中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性质。
“众筹等全新的商业模式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也应尽快予以解决。”该课题报告建议,比如回报型众筹,如果将众筹双方看作借贷关系,筹资方作为债务人,应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在税务的处理上就应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销售和债务清偿;如果将回报型众筹视为预售,税务处理相对简单,但出资方当时的出资金额是否可作为销售额,也需进一步明确。
该课题报告还建议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机构税务登记制度,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具备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登记备案。
建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行业
为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该课题报告还建议,可让其享有与金融企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在相关监管措施到位前提下,加快出台针对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与适当的税收减免。
“在具体优惠政策未出台前,相关部门可积极支持企业进行一些合理的避税,以满足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从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记者获悉,在浦东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目前已有4家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证书》,6家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中2家企业同时取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