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出台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酝酿已久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终于浮出水面。

        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该《条例》被视作是“光谷基本法”,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49条,涵盖管理体制、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开放合作、法治环境等9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审批权,以及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成为最大焦点。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

        《条例》的一大焦点是审批权的下放,中国证券报报道称,“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在管理体制方面,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湖北省市部门放权管委会自主实施,“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湖北省政府曾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过意见,草案新增了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条款。该项内容成为本次《条例》的亮点之一。

        在科技创新方面,东湖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并且不设上限。

        在金融服务方面,东湖示范区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将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保险、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此外,长江商报报道称,《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示范区为提高国际化程度,将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支持区内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

        武汉东湖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第二个获批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4年8月,湖北省副省长甘荣坤就曾明确,要以武汉东湖高新区(含东湖综保区)为主体,积极向国务院申报内陆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实施有望为东湖高新区加分。

        湖北省在自贸区申报方面,早已做足准备。2014年12月23日,湖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第二批先行先试创新事项”。在此之前,东湖高新区已经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率先启动了42项工作事项。

        除了以东湖高新区为申报主体的武汉,四川成都、重庆、辽宁大连、甘肃兰州、陕西西安等地均已提出有意申报地方自贸区。其中,商务部曾组团考察过兰州和大连。

        一名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目前第二批地方自贸区的方案尚未批复,试验需要一段时间,总结成果经验也要时间,现在谈第三批地方自贸区,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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