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外汇支付试点扩大至全国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2013年3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允许支付机构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 服务贸易)交易双方直接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当年9月26日,外管局正式向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跨境支付试 点牌照,目前获得试点的支付企业达22家。
此前,境内个人要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网站外币标价的商品,需要通过支付机构购汇再购买。允许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后,境内客户在境外网站购物,若涉及到跨境支付,第三方支付就可以直接处理。而且,出口企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后,收汇结汇也将更加快捷便利。
外管局表示,2013年以来,在上海等5个地区开展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情况良好,因此决定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通知》还指出,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根据《通知》,外管局可以选择一批新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也已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破题。2014年2月18日,央行上海总部在自贸试验区组织召开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启动仪式,银联电子支付、 通联支付、东方电子支付、快钱、盛付通等5家支付机构分别与工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等5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举行了签约仪式。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分公司,凡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通过该业务,境内的消费者将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在境外的电商网站上进行“海淘”,可避免换汇成本及避免汇兑损失。





